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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縣級機關各部門:
根據縣委、縣政府有關考核工作的要求,現將《安吉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組織本單位及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加強對考核工作的領導和督查。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中共安吉縣委組織部 |
安 吉 縣 人 事 局 |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
安吉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為了正確評價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的對象和要求
本辦法考核對象包括:
(一)各鄉鎮、縣屬各部門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機關工勤人員和本級事業人員),不包括在職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二)各鄉鎮、縣級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各行政機關垂直管理的站(所)工作人員參加鄉鎮(開發區)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上報其主管部門。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年末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二、考核內容和標準
(一)考核內容以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二)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年終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平時考核分和年終考核分各占50%。
平時考核的基本做法:
1、建立職位(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單位將年初確定的工作目標任務,逐一分解到每一職位(崗位)工作人員,明確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限、數量和質量要求,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作為考核的基本依據。
2、工作記實。各單位可根據崗位目標責任制制定平時工作記實制度,并加強指導與檢查,每半年至少對工作人員平時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評議,評議可實行等次或記分評價方法,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確定等次的重要依據。
3、日常監督檢查。單位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紀律、高效服務、依法行政、廉潔辦事等情況進行督查。督查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等次的依據。
4、征求服務對象意見。根據不同職位和考核對象的情況,采用不同形式,征求社會、基層和服務對象的意見,把社會各界、基層單位和服務對象的意見作為考核工作人員效能的重要依據。
5、綜合工作記實及日常督查情況和服務對象意見,年中、年末由單位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對被考核人平時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可采用等次或記分評價方法),評價成績作為平時職位目標管理考核成績。
6、建立年中民主測評制度。運用《安吉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測評表》(附件1),年中組織一次民主測評。
7、平時職位目標管理考核(平時工作考核)得分與年中民主測評得分之和的平均分為平時考核得分。
年終考核的基本做法:
1、自我總結。即被考核人對職位職責履行情況和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總結,填寫《安吉縣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附件2)或《安吉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附件3)。
2、述職測評。工作人員的述職測評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行群眾評價、領導評價綜合計分。群眾評價占60%,領導評價占40%(測評表見附件1)。
年終考核分=群眾評價分+領導評價分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排位及確定考核等次:
1、各單位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工作人員年度立體考核得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將被考核對象進行排序(新調入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人員參加考核,不列入排位)。依照考核排位,根據考核工作有關規定,確定考核等次。
優秀等次的人數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參加考核人數(除副科實職以上干部外)的15%以內。效能機關考評、鄉鎮綜合考核被評為一等獎的部門和鄉鎮,優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對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工作人員先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應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
⑴年度考核民主評議為末1至2位,且量化測評分值在70分以下的或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票達30%以上的;
⑵無正當理由曠工連續超過3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0天的;
⑶無正當理由連續遲到、早退10次或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在30次以上的;
⑷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公務員更新知識教育培訓班或參加公務員培訓補考不合格的;
⑸因直接責任事故造成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損失達1.5萬元以上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⑹工作責任心不強,責任差錯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⑺上班時間經常脫崗、串門、搬弄是非、破壞團結、影響工作,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⑻上班時間經常上網娛樂和炒股(基金)的。
⑼工作效率低,辦事拖拉、推諉,服務態度不好,違反工作程序,在機關效能建設中被投訴2次以上且情況屬實的;
⑽平時考核中被組織誡勉談話2次以上的;
⑾當年度行政警告處分、黨內警告處分的;
⑿其他應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應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⑴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分在55分以下的或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票數達40%以上,其中不稱職票數占20%以上的;
⑵作風散漫、紀律松弛、經常遲到早退或上班時間經常辦私事,經組織2次以上正式談話、批評教育仍不改進的;
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經教育仍拒絕參加考核的;
⑷在公眾場合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⑸在外事活動或在業務工作中做出有損國家榮譽及尊嚴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⑹有貪污、盜竊、行賄、受賄、威脅、敲詐行為的,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⑺因打架、酗酒鬧事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罰或告知本單位的;
⑻參與賭博、迷信、色情等活動,被有關部門處罰或告知本單位的;
⑼因主觀原因完不成本職工作任務或達不到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要求的;
⑽因責任事故造成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損失3萬元以上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⑾工作責任心不強,責任差錯在3次以上并造成后果的;
⑿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虛報、謊報成績欺騙領導、群眾,經查情況屬實,造成不良影響的;
⒀違反紀律煽動群眾集體上訪的;
⒁在政治是非問題上立場動搖,參加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的;
⒂在執行公務活動中吃、拿、卡、要,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⒃工作效率低,辦事拖拉、推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或被群眾投訴3次以上且情況屬實的;
⒄當年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以上處分,錯誤性質較重的;
⒅上一年度被評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當年無明顯改進的;
⒆其他應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
4、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員,并由工作人員本人簽署意見。
5、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6、各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情況于翌年二月底前按管理權限分別報送縣委組織部或縣人事局審核。審核內容為《安吉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附件4)和《安吉縣行政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排名表》(附件5)。同時將《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三、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1、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2)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3)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4)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2、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2)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4)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3、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2)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4)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使用按上述規定執行。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的使用從其規定。
(三)組織人事部門和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效能告誡。
四、相關事宜
(一)新錄用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轉任或者調動的工作人員,由其轉任或者調動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轉任或者調動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當年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士官、隨軍家屬參照本條執行
(三)掛職鍛煉的工作人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四)參加縣委縣政府統一派遣“五百行動”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從其規定。
(五)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員,不進行考核。
(六)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七)受處分的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八)工作人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十)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十一)各鄉鎮、縣級機關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鄉鎮(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對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加強領導和督查。
附件: 1、安吉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測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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