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14/5/30 17:12:07 瀏覽:6732 字體大小:大中小
人才開發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政府各部門:
《安吉縣進一步加強人才開發工作的若干政策》已經縣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吉縣人民政府
安吉縣進一步加強人才開發工作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縣”戰略,加大各類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激勵力度,推動我縣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富裕、美麗、幸福安吉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撐,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人才智力引進和培養的重點對象: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緊缺急需的各類高學歷(具備相應學位)、高職稱、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
1.國家級重點人才:中國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人才,“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
2.省部級重點人才:浙江省特級專家,省“千人計劃”人才,省“
3.市級重點人才:南太湖精英計劃領軍人才,市“
4.碩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及以上人才;
5.以上1~4項同等資質的外籍專家;
6.在我縣生產型企業和重點領域認證企業就業的學士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等人才。
第二章 引進創業創新人才
第三條 大力引進南太湖精英計劃創業創新領軍人才。
入選南太湖精英計劃創業類項目:縣政府按項目入選類別給予A類項目300萬元、B類項目200萬元、C類項目1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提供不少于
入選南太湖精英計劃創新類項目:縣政府按人才層次分別給予30—100萬元項目資助經費,提供不少于
特別優秀的領軍人才、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上不封頂的政策。
第四條 大力引進千人計劃創業創新人才。
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創業類人才,縣政府按南太湖精英計劃A類項目標準資助,同時享受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各100萬元的科學技術人才獎勵;入選省“千人計劃”的創業類人才,縣政府按南太湖精英計劃B類項目標準資助,同時享受省政府100萬元的科學技術人才獎勵。以上入選國家、省“千人計劃”的創業類人才項目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當年上繳稅收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過100萬元的,再給予其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入選國家、省“千人計劃”創新長期、創新短期(海鷗計劃)、外國專家、青年人才項目的引進人才,可根據相關政策享受國家或省級補助,縣政府給予1:1配套支持。
對縣外引進的創業類國家“千人計劃”,直接認定為“南太湖精英計劃”A類;對縣外引進的創新類國家“千人計劃”、創業類省“千人計劃”或外省同等層次創業類人才計劃的,認定為“南太湖精英計劃”B類;對縣外引進的創新類省“千人計劃”或外省同等層次創新類人才計劃的,認定為“南太湖精英計劃”C類,給予配套獎勵。
在安吉創辦以高層次人才服務為主的人力資源服務中介、技術中介、風投中介等經營機構,成效較明顯的,經驗收通過給予5萬元獎勵。人才中介、技術中介或社會個人每引進一名國家“千人計劃”人才或省“千人計劃”人才,分別給予8萬元、6萬元引才獎勵;每引進一名“南太湖精英計劃”創業人才,根據A、B、C不同等次,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和3萬元獎勵;每引進一名“南太湖精英計劃”創新人才,給予1萬元獎勵。
第五條 鼓勵企業引進國外智力。對經國家、省外專局批準引進的國外智力項目完成后,在享受國家、省有關優惠政策和專項經費資助的同時,縣政府給予每個項目一定的經費資助,具體標準為:國家級2萬元/個,省級1萬元/個,企業自行聘請的外國專家項目,經縣人力社保部門認定、備案,縣政府給予每個項目5000元的經費資助。
第六條 鼓勵企業聘請高校、科研院所專
第七條 開辟人才引進綠色通道。
企業引進各類人才一律準入。
各鄉鎮、機關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引進35周歲以下碩士學位或45周歲以下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以上的事業編制人員,由縣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按人才引進程序統一操作執行。各鄉鎮、機關部門也可通過引進“政府雇員”的形式引進高層次人才,“政府雇員”聘期一般為3年,待遇參照聘用單位同學歷、同崗位事業人員的年收入確定,聘用單位負責為其辦理相關保險,符合《安吉縣政府雇員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可申請轉為事業編制。
各類人才可在全縣范圍內落戶,落戶手續由就業意向單位所在轄區的派出所辦理,就業前人事檔案可委托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免費保管。
第八條 實施人才安居工程。
用人單位應優先為引進人才提供住房。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條件的可租住縣人才公寓,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企業引進的人才需其他租房的,縣政府給予租房津貼,具體標準為:碩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及以上人才3600元/年·人;學士學位人才,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2400元/年·人。津貼期限為3年。
機關、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需其他租房的,由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租房津貼,標準參照縣人才公寓租房標準執行。津貼期限為3年。
企業引進的人才,引進后在本縣范圍內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縣政府給予相應的購房津貼,具體標準為:國家級重點人才20萬元/年·人;省部級重點人才10萬元/年·人;博士學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才3萬元/年·人;碩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2萬元/年·人;學士學位人才,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1萬元/年·人。津貼期限為3年。
機關、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后在本縣范圍內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縣政府給予相應的購房津貼,具體標準為:博士學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以上人才3萬元/年·人;碩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2萬元/年·人。津貼期限為3年。
第九條 實行人才生活津貼制度。企業引進的人才,縣政府給予相應的生活津貼,具體標準為:兩院院士10萬元/年·人,其他國家級重點人才6萬元/年·人;省部級重點人才3萬元/年·人;博士學位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萬元/年·人;碩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6000元/年·人。津貼期限為3年。學士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2000元/年·人,津貼期限為2年。
第十條 實行企業引才獎勵制度。縣政府對引進人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為:博士學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才獎勵5000元/人;碩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獎勵3000元/人;學士學位人才,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獎勵1000元/人。
第十一條 實行高層次人才療休養制度。對市級、省部級、國家級重點人才,參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門統一組織的高層次人才療休養活動,縣政府給予企業4000元/年·人的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實行人才家屬優先安置制度。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戶口可隨入隨遷。引進碩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及以上的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工作,由用人單位會同縣委組織部、縣編委辦、人力社保局等部門根據其學歷、專業和原工作單位性質予以幫助協調;其已育子女入學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經縣組織、人力社保部門審核,由縣教育部門負責落實。其他引進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就學、就業,由用人單位解決。
第十三條 教育、衛生部門引進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由教育、衛生部門根據年度人才需求狀況制定引才標準,經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批準后,按“年度招聘公告”要求自主招聘。教育、衛生部門引進的人才還可按照本部門出臺的相關文件享受特殊購房津貼、生活津貼等。
第三章 強化人才智力培養
第十四條 實施創新團隊培養工程。入選市優秀企業技術創新團隊,縣政府給予獲獎團隊50萬元創新資助,分3年兌現(經市級考核通過第一年給付40%,第二、三年分別給付30%)。創新團隊所在企業至少按1:1給予資金配套。
第十五條 實施學術技術人才培養工程。加強縣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后備人員培養,每3年開展一次評比活動,實行津貼制度,具體標準為:學術技術帶頭人2400元/年·人,后備人員1200元/年·人(縣政府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縣學術技術帶頭人每年可向所在單位報銷800元限額的報刊書籍費。入選市1112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人選,培養期5年,縣政府給予每人培養經費(含科研經費)3萬元,分兩期撥付,培養人選所在單位按1:1的比例配套。
第十六條 加強緊缺急需人才培養。企業在職人員取得學位、職稱證書滿1年后,縣政府給予人才一定的崗位津貼,具體標準為:博士學位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萬元/年·人,碩士學位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00元/年·人;津貼期限為3年。學士學位人才和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2000元/年·人。津貼期限為2年。
第十七條 加強高技能人才培養。對參加當地或經當地備案外出的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按高級工1000元/人、技師1500元/人、高級技師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經縣人力社保部門批準,企業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自主評價技能提升培訓,取得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高級的,縣政府按照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40%—60%給予企業一次性培訓補貼;企業在崗的高技能人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滿1年后,縣政府給予人才相應的技能津貼,具體標準為:高級技師3000元/年,技師2000元/年。津貼期限為3年;建議企業建立相應的技能等級津貼制度,指導標準為:高級技師300元/月、技師200元/月、高級工150元/月,在工資總額中列支。
第十八條 實行企業育才獎勵制度。經培養,人才取得學位、職稱、技能證書后,縣政府給予企業一次性育才獎勵,具體標準為:博士學位2萬元/人,碩士學位1萬元/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000元/人,學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2000元/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1000元/人,初級職稱、高級工或專項職業能力高級100元/人。
第四章 加快人才平臺建設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企業建立一個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縣政府給予10萬元建站獎勵;運作滿1年考核成效明顯的,縣政府再給予2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省級院士專家工作站,可享受省政府50萬元獎勵,縣政府再配套獎勵10萬元。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業建立一個國家級或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試點站),縣政府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建站獎勵。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員,兩年進站研究期間,縣政府給予6萬元經費資助,其中3萬元用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創建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被縣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為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的企業,經考核合格,縣政府給予, , 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見習學員見習期滿,考核合格后,縣政府給予見習基地相應補貼,具體標準為:我縣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0%/人·月、綜合商業保險50元/半年·人、專業技術類崗位訓練費補貼400元/人·月,非專業技術類崗位訓練費補貼150元/人·月。見習基地留用見習學員,且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縣政府給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留用獎勵。
第五章 落實人才考核激勵
第二十二條 實行企業人才工作成效與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捆綁考核制度。大企業(集團)、成長型中小企業、其他規模企業的達標考核結果作為企業當年享受工業經濟、科技創新政策獎勵優惠的前置條件。大企業(集團)、成長型中小企業、其他規模企業獲市人才工作優秀企業、縣人才工作先進企業的,縣政府根據考核級別、類別,分別給予獲獎企業表彰、獎勵,具體標準為:市級5萬元,縣級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二十三條 實施創業創新高層次人才服務金卡制度。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特支計劃(萬人計劃)、省千人計劃、南太湖精英計劃等創業創新人才,省、市企業技術創新團隊帶頭人,在生產型企業工作的省“151”人才、市“1112”人才、縣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后備人員可享受“人才服務金卡”待遇,內容包括文體科技、行政審批、人力社保、醫療保健、住房保障、教育、交通、金融等。確有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經認定后可參照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設立懲戒機制。申報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3年內取消單位和個人申報資格,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所涉及的人才層次、考核結果、經費補助、獎勵標準等,須經相關部門認定;涉及的各項獎勵、補助、資助資金按照從高、從優的原則進行。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
第二十七條 本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安吉縣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開發工作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附件
安吉縣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開發工作
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為加快引進和培養各類優秀人才,助推安吉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安吉縣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開發工作若干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扎實做好引進和培養工作,明確政策申報標準和申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申報單位、人才資質要求
(一)申報單位要求
申報單位需為我縣生產型企業、重點領域認證企業。
生產型企業:主要是指通過生產、裝配、加工后有實物產品產出的企業為生產型企業。包括竹產業、椅業、先進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綠色家居、特色紡織等行業。
重點領域認證企業:主要是指安吉白茶、生態禽畜、特色農業、休閑旅游、文化創意等產業,及與我縣企業產品檢測、運輸關聯較大的重點技術服務公司、商貿物流公司等。重點領域認證企業須經相關職能部門作前期評估和審定,并以書面形式報送縣人力社保局。
(二)申報人才要求
在我縣生產型企業、重點領域認證企業就業,并具備學士學位、初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及以上人才。
《政策》中第1-5項人才(國家級重點人才,省部級重點人才,市級重點人才,碩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及以上人才,同等資質的外籍專家)享受政策補助不受用人單位資質限制。
第二條 人才、企業補貼類別
(一)引進人才個人補貼類別
1.生產型企業、重點領域認證企業剛性引進具備學士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層次人才,可申報租房津貼、購房津貼、生活津貼。
2.其他行業企業(單位)剛性引進具備碩士學位、副高職稱、高級技師及以上層次人才,可申報購房津貼。
3. 租房津貼、購房津貼總稱為安居補貼,可根據租房、購房實際情況分年度申報,享受租房津貼后再享受購房津貼,則相應扣除先前的租房津貼。
(二)培養人才個人補貼類別
經生產型企業、重點領域認證企業培養的人才,具備學士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層次,且在單位工作滿一年,可申報崗位津貼、技能津貼。
(三)企業引才獎勵
生產型企業、重點領域認證企業引進具備學士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層次人才,可申報引才獎勵。人才在安吉縣范圍內二次流通的,后用人單位不再享受引才獎勵。
(四)企業育才獎勵
生產型企業、重點領域認證企業培養出學士學位、初級職稱、高級工及以上層次人才,可申報培養經費。
(五)其他要求
除企業全職聘請已退休的博士學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才外,其他人才均要求全年在安吉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條 年度企業、人才引進培養政策申報相關要求
(一)申報時間
每年11月1日—
(二)申報材料
1.《安吉縣引進和培養人才個人補助申請表》1份,粘貼一張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2.單位與個人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材料(提供社會保障卡復印件)、近3個月工資發放清單(復印件,須單位蓋章有效)。
3.申報人需提供身份證、學位證、專業技術資格證。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和文化創意人才還需提供相關榮譽證書及證明材料。
4.申報租房補貼需提供租房合同。
5.申報購房補貼需提供房產證,未領到房產證的需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復印件。房屋所有人沒有申報人名字的,還須提供房產公證書及結婚證書。
6.首次申報者第3、5兩項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后歸還),歷次申報者提供復印件即可。
7. 企業聘請已退休的具備博士學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才,可參照“安吉縣特聘專家”享受生活津貼。申報時需提供聘用合同、年度每月工資發放清單、地方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身份證、學位證或專業技術資格證等。
(三)申報、認定程序
1.生產型企業、重點領域認證企業:以企業為單位整體匯總、審核申報材料,向所屬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申報。
2.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行業企業:由用人單位整體匯總、審核申報材料,統一向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服務窗口申報。教育、衛生系統申報材料由教育、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匯總、審核后以文件形式向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申報。
3.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服務窗口接受并初審申報材料后,通過網絡申報平臺進行網上錄入,由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統一復審。
4.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將復審結果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科室對申報單位及個人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提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四)公示
審定結果在安吉人力資源網公示10天,接受群眾監督。
(五)資金發放
公示后,按資金撥付程序兌現資金(一般在次年4月撥付)。
第四條 資金列支渠道
(一)年度企業、人才引進培養政策申報中,企業技能型人才培訓補助在縣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他資金在縣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涉及企業的相關經費直接打入企業賬戶,涉及個人的相關經費直接打入人才個人賬戶(與社保卡綁定的銀行賬號)。
(二)湖州市特聘專家、湖州市1112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人選、安吉縣特聘專家、安吉縣科技人才特派員、安吉縣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后備人員、參加由市人力社保局統一組織的高層次人才療休養活動的人員,通過相關部門考核或認定后,相應津貼直接發放給人才本人。所需資金在縣人才專項經費中列支。
(三)國家千人計劃、省千人計劃、特支計劃(萬人計劃)、南太湖精英計劃項目補助資金和中介機構建站、項目引進獎勵資金等在縣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企業獲得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創新團隊創新資助、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經費資助、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獎勵
(五)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相關獎勵資金在縣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操作由縣科協與縣財政對接。
(六)教育、衛生、旅游等部門引進的人才還可按照本部門出臺的相關文件享受特殊購房津貼、生活津貼等,資金在主管部門相關政策中列支。
第五條 引進人才配偶、子女的就業、就學申請程序
(一)配偶、成年子女就業:書面提供配偶、成年子女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原工作情況材料、個人簡歷等相關證明,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子女就學:由用人單位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書面提供原就學情況材料,填寫《安吉縣引進人才子女就讀申請表》。經審核,由縣教育局負責落實。
第六條 由用人單位或引進人才個人與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簽訂人事代理合同,可實行免費人事代理服務。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安吉縣關于加快引進和培養各類優秀人才若干政策規定實施細則》(安政辦發〔2010〕144號)同時廢止。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下載: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辦公室,縣紀委,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各群眾團體。
安吉人力資源網 Ajrczp.com
主辦:安吉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 安吉雷博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0572-5222293(招聘)5222295(培訓)5021703(檔案)
電子郵箱:ajrczp#126.com(請將#換成@)
人才市場地址:安吉大道8號兩山創客小鎮4號樓
技術支持:安信信息有限公司 /5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