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15/9/30 16:19:37 瀏覽:16981 字體大小:大中小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浙人社發【2015】30號)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86號)等文件精神,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助推企業轉型升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報對象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二、基本條件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年支付能力;
(2)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以申報年度末湖州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為準)。企業裁員率是指企業裁員人數與在職職工總人數之比。
三、資金使用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補貼標準統一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確定,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每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財政局對企業穩崗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申報下一年度企業穩崗補貼的必備條件,對弄虛作假申報補貼資金予以追回。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四、實施程序
(一)企業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當年度對上一年度的穩崗補貼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在申報年度已經享受過失業保險費減征的企業,在計算企業穩崗補貼金額時按實際繳費申報。
(1)時間要求:各企業于每年6月30日前(人力社保部門統一發布通知),向所屬鄉鎮(街道)人力社保所報送上一年度穩崗補貼申請;各鄉鎮(街道)人力社保所于每年7月20日前,將申報補貼初審匯總經鄉鎮(街道)政府審簽后報安吉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
備注:2014年度符合穩崗補貼申報條件的企業,請在2015年10月2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各鄉鎮(街道)人力社保所;鄉鎮(街道)人力社保所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將申報補貼初審材料上報安吉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
(2)申報資料:
1.《安吉縣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1);
2.縣社保局或鄉鎮人力社保所出具的企業申報年度應繳失業保險征繳清單;
3.申報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稅收繳款書(完稅憑證)復印件;
4.企業申報年度失業保險征繳情況表(附件3);
5.企業申報年度用工增減情況表(附件4)和增減情況說明。
(二)審核撥付。各鄉鎮(街道)人力社保所按規定對企業的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后,填寫《安吉縣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匯總表》(附件2)。統一上報安吉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復核,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在安吉縣就業人才網公示后無異議,報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審批,核撥補貼資金。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穩崗補貼政策關系企業和職工切身利益,各鄉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工作,指導幫助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鄉鎮(街道)要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宣傳工作,加大宣傳力度,讓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進園區、進企業,引導企業應曉盡曉,應享盡享。
(三)實施跟蹤監測。各鄉鎮(街道)人力社保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用工監測范圍,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及穩崗補貼使用情況,評估穩崗補貼政策實施效果。
本文件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安吉縣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
2.安吉縣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匯總表
3.安吉縣企業失業保險費征繳情況表
4.安吉縣企業用工增減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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