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和義烏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關區各關(各辦事處),省直、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加快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貫徹落實原人事部等16個部門《關于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國人部發〔2007〕2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13號)精神,現就入出境及居留便利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為已加入外國籍來華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來華定居專家辦理永久居留手續問題
各地、各部門已加入外國籍來華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符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要求的,由用人單位填寫《高層次留學人才登記表》(附件1),報省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的來華定居專家不再單獨申報),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關于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5〕25號)等文件規定的相關條件審核后,向公安部出具為來華工作的外籍高層次留學人才或來華定居專家辦理永久居留手續的推薦函,并抄送省公安廳;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個人及其外籍配偶、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受理審批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關于為已加入外國籍來華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來華定居專家辦理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問題
已加入外國籍來華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需辦理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的,由用人單位填寫《高層次留學人才登記表》,報省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的來華定居專家不再單獨申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向省公安廳出具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見附件2)。省公安廳按照規定對其個人及外籍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受理審批簽發2-5年外國人居留許可或多次F簽證。
三、關于為回國(來華)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辦理進出境物品通關免稅手續問題
回國(來華)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需辦理進出境物品通關免稅手續的,由用人單位填寫《高層次留學人才登記表》,報省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回國(來華)定居專家不再單獨申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海關出具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見附件3)。海關部門按照規定為其辦理進出境物品通關免稅手續。
為高層次留學人才提供入出境及居留便利是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公安、海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強服務積極性、主動性和有效性,提升服務質量,努力吸引更多的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浙創新創業。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